「沈阳」解锁沈阳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”
栏目: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:2017-11-16 来源:旭辉工程设计 作者:迎丝 阅读量:9

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,改善城市环境,方便群众生活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辽宁省沈阳市实际,制定《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》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下列事项需要注意。

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: 城市道路 车行道、人行道、隔车带、路肩、广场及其附属设施、道路建设用地; 城市桥涵 桥梁、地下通道、涵洞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; 城市排水设施 雨水管道、污水管道、明渠、暗渠、暗涵、泵站及其附属设施; 城市防洪设施 护城河、防洪渠、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范围内的用地; 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、城市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。 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、桥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1.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、用途挖掘。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、改变用途的,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; 2.确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,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方可封闭道路,进行施工; 3.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,采取防护措施,悬挂挖掘城市道路、桥涵许可证,设置施工公示牌; 4.规范设置围挡,围挡内不得设置办公场所、宿舍、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; 5.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,在施工期间,不得因施工人员、机械、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导致停工; 6.涉及地下管线的,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,并在施工方案中制定相应保护措施; 7.因挖掘占用道路而修建的临时便道,保持施工期间正常使用; 8.铺设地下管线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,不能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,应当分段开挖 9.施工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,应当立即停止施工,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; 10.回填土方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,做到分层夯实,保证质量,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; 11.及时清运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和垃圾,恢复道路整洁、通畅; 12.因挖掘道路迁移、损毁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、信号灯、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,在工程结束时恢复原状; 13.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,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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